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張佑如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永龍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17鄰69號之5
邱秀琴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17鄰69號之5
聲 請 人 張家倫 住彰化縣和美鎮道○路880巷3號
聲 請 人 張家寶 住彰化縣和美鎮道○路880巷3號
聲 請 人 蔡紹三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9鄰100號
聲 請 人 蔡名馨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9鄰100號
聲 請 人 蔡純惠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9鄰100號
聲 請 人 蔡悅容 住新北市板橋區○○○路○段174巷186
弄12之1號
聲 請 人 方清和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7鄰44號之5
聲 請 人 方清枝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7鄰44號之5
聲 請 人 方心妙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路60巷20
號
聲 請 人 蔡永漢 住嘉義縣朴子市○○里○○路39號之11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紹三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9鄰100號
柯玉怡 住嘉義縣朴子市○○里○○路39號之11
聲 請 人 張菜 住新竹市○○路102號
聲 請 人 張水藤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17鄰57號之3
聲 請 人 張水盤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17鄰57號之4
聲 請 人 張水河 住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17鄰58號
聲 請 人 李張子嫣 住新北市○○區○○街331巷26弄14號2
樓
聲 請 人 吳張寶月 住台北市○○區○○路101巷22號10樓
聲 請 人 蔡泓典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路60巷20
號
蔡泓旻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路60巷20
號
蔡純甄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路60巷20
號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方心妙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路60巷20
號
蔡崇賢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路60巷20
號
聲 請 人 方淑蓮 住台南市○○區○○路2段23號
聲 請 人 蘇意雯 住台南市○○區○○路2段23號
蘇意霖 住台南市○○區○○路2段23號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方淑蓮 住台南市○○區○○路2段23號
蘇偉男 住台南市○○區○○路2段23號
聲 請 人 林啟銘 住新竹市○○區○○街69巷11號
聲 請 人 林勝揚 住新竹市○○區○○街69巷1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振記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張振記於民國100 年01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 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 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次按,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 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僅已有可得繼承之應繼分之 繼承人,始得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其繼承權。又查,民法第 1176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由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振記有得繼承之子女張榮鋒、張永龍 、蔡張秀英、方張秀麗、張秀美等五人,雖然其中張永龍、 蔡張秀英、方張秀麗、張秀美四人已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權,惟查,張榮鋒並無聲明拋棄繼承權,且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聲明依法限定繼承,業經本院於100 年02月25日 以100 年度繼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因此 ,於張永龍、蔡張秀英、方張秀麗、張秀美四人拋棄繼承權 後,其應繼分即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亦即張榮鋒。而查 ,聲請人張佑如、張家倫、張家寶、蔡紹三、蔡名馨、蔡純 惠、蔡悅容、方清和、方清枝、方心妙、蔡永漢、張菜、張 水藤、張水盤、張水河、李張子嫣、吳張寶月、蔡泓典、蔡 泓旻、蔡純甄、方淑蓮、蘇意雯、蘇意霖、林啟銘、林勝揚
等人,係屬次親等或次順位之繼承人,無可得繼承之應繼分 。因此,聲請人張佑如、張家倫、張家寶、蔡紹三、蔡名馨 、蔡純惠、蔡悅容、方清和、方清枝、方心妙、蔡永漢、張 菜、張水藤、張水盤、張水河、李張子嫣、吳張寶月、蔡泓 典、蔡泓旻、蔡純甄、方淑蓮、蘇意雯、蘇意霖、林啟銘、 林勝揚等人現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