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順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三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查債務人 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11人,每份郵資新臺幣( 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3,7 40元(計算式:34×11×10=3,740),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 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2,740元,爰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3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 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債務人每月收入為何。
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營業用,進貨、伙食費、加油之費用各為 何。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營業用,進貨、加油之必要性為何 。
債務人支出楊正寬、楊子渝扶養費各3,000元之明細為何、證 明文件為何。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 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登記謄本」。配偶之學經歷、工作及收入情形、暨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