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怡禎
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二)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 他債權人?若有,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陳 報債務總金額為990,000 元,惟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額僅 為579,543 元。);並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唯一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相關文件,及釋明 該公司之性質為何(為金融機構或資產公司),若為金融 機構,應釋明是否曾與其進行協商。
(三)陳報聲請人領取中低收入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提出 有詳細收入金額明細之帳戶存摺之影本等),並釋明迄今 是否繼續領取。
(四)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房貸、膳食費、交通費(包含加油 及保養)之實際支出單據,並就其中膳食費部分,釋明所 謂大人2 人、小孩2 人係包含何人;交通費部分,釋明工 作場所至住家之起迄點及里程數為何、其中機車加油提列
2 台之原因為何。
(五)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列交通費之汽車1 輛、機車2 台 之行車執照,並釋明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中並無上開資料)。
(六)釋明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所提列之扶養費陳品微 5,500 元、陳伯丞6,400 元,是已包含在每月必要支出中 ,抑或屬另外提列之金額(每月必要支出已提列小孩膳食 費、教育費)。
(七)請陳報所列扶養親屬陳品微、陳伯丞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 人(配偶),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 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 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及聲請人 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陳報聲請人目前戶籍地之房地(嘉義縣水上相粗溪村38-8 號)係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