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林嘉鴻
相 對 人 王耿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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