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志鑫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志鑫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 人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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