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81號
CYDV,100,司促,2481,201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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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
債 權 人 林耀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能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 故執票人必須提示請求付款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 得請求給付票款。本件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二紙本 票,詎到期後尚有新臺幣103,400元未獲清償,而聲請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函請債 權人釋明是否於到期日後提示本票,債權人於100年3月23日 具狀陳報並未於到期日後提示本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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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