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0年度,29號
CYDV,100,事聲,29,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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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9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楊文和
複代理人  許世佳
上列異議人與林明雄間請求債務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 日以本院95年度 執字第146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此 項聲請僅為換發債權憑證,並未聲請執行債務人任何財產, 應准續行程序換發債權憑證。若異議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之 程序於法未合,請定期限命異議人補正債務人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並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等語。
二、惟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此觀諸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甚明。前揭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是強制執行 開始後,債務人始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之規 定,固得繼續執行程序,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已 經死亡時,即係以死者為執行程序之債務人,而該債務人欠 缺當事人能力,法院即無從定期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查異議人執本院95年2 月7 日嘉院龍 民95執利字第1465號債權憑證,以林明雄為債務人,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惟林明雄早於90年1 月2 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足認本件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於 異議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已經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異議人係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 聲請自欠缺聲請強制執行應具備之要件,應裁定駁回之。基 此,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欠缺要件而予以 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林明雄既於90年1 月2 日死亡,則異議人前執本院88年度 促字第14529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於95年間對林明雄 聲請強制執行,該強制執行之聲請對於林明雄之繼承人是否 生中斷時效之效力,亦非無疑義,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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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