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附民字,100年度,1號
CYDM,100,朴簡附民,1,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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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周宗德
被   告 邱陳瓊敏
上列被告邱陳瓊敏因100 年度朴簡字第73號之違反電業法案件,
經原告即被害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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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