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訴訟代理人 周宗德被 告 邱陳瓊敏上列被告邱陳瓊敏因100 年度朴簡字第73號之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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