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鄭麗珠
陳勝宏
潘統綸
被 告 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提出林六漢、林義龍、林惠敏、林宜靜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