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張毓珊即張麗如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被 告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本件起訴補正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若因被告拒不發給前述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提出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