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4號
NTDV,100,訴,54,201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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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施文堂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文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二千元(計算式:8000元×14個
月=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二百二十元,原
告僅繳納一千元,尚欠二百二十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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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