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施文欽
施文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文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六萬元(計算式:8000元×12個月
×10年=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四百六
十元,原告僅繳納一千元,尚欠九千四百六十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