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3號
NTDV,100,司票,43,2011030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素琴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內容與附表內 容不符)
㈡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聲請狀請求之相對人與請 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㈢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