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888號
TPEV,91,北簡,1888,200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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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八八號
  原   告 協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曾水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元整,扣除前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伍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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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