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00年度,147號
NTDM,100,審聲,147,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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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幸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幸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幸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業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吳幸田前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 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其於96年10月15 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3 月8 日以法授 矯字第100010165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 00101659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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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