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43號
NTDM,100,審易,43,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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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偉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460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偉康於民國99年10月31日8 時許,在 南投縣仁愛鄉○○段452 號,持其所有之鐵鋸1 支,毀損告 訴人何道仁所有之竹籬,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 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偉康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 國100 年2 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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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