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刑簡字,100年度,29號
NTDM,100,埔刑簡,29,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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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宮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宮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塑膠盒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宮立前於民國99年間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審毒聲字第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99年9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第3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另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 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0年度台審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復於同年間因強盜案件, 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 以下簡稱第②罪);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以下簡稱第③罪);再於同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1年 度訴字第6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 罪);前述第①至④罪,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32 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於96年4 月13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前 述第①、③、④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713 號裁定分別 減為有期徒刑5 月、4 月、2 月,並與前述第②罪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 年9 月確定,嗣於97年3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 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㈡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 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99年11月16日21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里○○路22號住 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再點火燒 烤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9年11月17日18時許,經警攔查並得其他同意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 吸食器1 組及塑膠盒1 個,復於同日19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 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宮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炳財劉正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煙毒、麻醉藥品案嫌尿液送檢姓 名、代碼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心99年12月30日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
㈤扣得吸食器1 組及塑膠盒1 個暨扣案物品翻拍照片共4 幀。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如上所述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其受前揭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素行, 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仍未斷除毒癮,竟再 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吸食器1 組及塑膠盒1 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0 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于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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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