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38號
原 告 田敏玉
被 告 刁聖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2月8日以100年度補字第3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