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7號
反訴 原告 陳源奇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反訴訴訟標的所由生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反訴本質上仍為起訴,仍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 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在給付之 訴須原告所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存在,其訴權始屬存在(最高 法院民國80年度臺上字第344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 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亦 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得勝訴之判 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 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 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明確表明反訴之訴 訟標的所由生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其係 本於如何原因事實所生之給付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及 請求本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以致反訴原告所提反訴訴訟 標的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不明確,原告之 反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