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147號
TNEV,100,南小,147,2011032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洪基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4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曉卿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