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林宏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36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 3月21日下午 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萍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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