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即被告)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雪琴
被上訴人 李白信子
(即原告共 李仁壽
同選定當 李宜錚
事人) 3號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3日
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0 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