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吳國鵬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王秀玲(主任)
訴訟代理人 張伯偈
參 加 人 簡翠珍
陳富美
張明圓
王絹代
劉榮濤
連柏豊
胡馨玲
鍾佩伶
許王雪玉
藍秀珠
周漢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
參 加 人 柯尾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
序及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3 月28日上午11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
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