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李坤土
李水圳
李水義
楊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余佳樺
參 加 人 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李麗卿(校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桃園縣政府為辦理桃園市新設國中(南崁都市計畫文中七 )工程,申經臺灣省政府79年11月19日七九府地二字第1144 67號函核准徵收桃園縣桃園市○○段100 地號等11筆土地, 交由桃園縣政府以79年11月30日七九府地用字第190747號公 告。原告以渠等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102 、102-1 (92年間自102 地號分割)、104 、105 、106 、107 地號 等6 筆被徵收土地(下稱系爭被徵收土地)逾徵收計畫使用 期限而未使用,於97年6 月23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請依土地法 第219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照原徵收價額收回系爭被 徵收土地。案經被告桃園縣政府實地會勘後,以系爭被徵收 土地已作為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下稱經國國中)校區圍 牆、操場、一、二期校舍及學生活動場地使用,工程範圍內 之其他土地亦已闢建為學校校舍及其他設施使用,經國國中 已於96年8 月完成招生,招收七年級生共305 人,97學年度 新生報到人數有325 人,已依照核准計畫使用。原告李水圳 於用地機關依計畫使用拆除地上物作業時,多次陳請暫緩拆 除,影響本案工程規劃進度,依土地法第219 條第3 項規定 ,原告李水圳不得申請收回系爭被徵收土地,報經被告以99
年1 月5 日台內地字第0980221889號函同意不予發還。桃園 縣政府據以99年1 月7 日府地徵字第0990002291號函知原告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經國國中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