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廖文權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謙耀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0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
定100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心 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