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285號
TPBA,99,訴,1285,2011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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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營利事業所得
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285 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 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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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