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907號
原 告 利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雅娟(董事)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
件,對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907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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