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9年度,809號
TPBA,99,簡,809,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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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09號
原 告 張建財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9
月20日台財訴字第0990031849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990194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凌忠嫄變更為陳金鑑,茲 由被告現任代表人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稅捐課徵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810元(即罰鍰處分31,810元),係在 400,000 元以下,依民國99年1 月13日修正公布,同年5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1款 、第2 款規定 ,應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查獲 漏報取自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策公司)2 筆 薪資所得計新臺幣(下同)730,100 元及本人、受扶養親屬 施佳雯施佳維薪資、利息所得計4,828 元,經審理違章成 立,除併課核定原告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5,588,791 元, 補徵稅額159,050 元外,並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159, 050 元處以0.2 倍之罰鍰計31,810元。原告對罰鍰處分不服 ,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9年6 月21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90 228560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原告 猶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其本人取自健策公 司薪資所得600,000 元及130,100 元,係因被告所提供之所 得清單,並未提供該2 筆資料所致,被告補徵稅額159,050 元,業已繳納完畢,惟被告尚處罰鍰31,810元,原告不服罰 鍰處分及財政部訴願決定,爰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㈡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如 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如所得有漏報或短報之情者免



予處罰。究其立法意旨,除鼓勵民眾使用網路提高行政效率 外,同時也期提高申報正確率,若係屬稅捐稽徵機關原始資 料疏漏,致納稅人短報,因非可歸責納稅人之事由,故免予 處罰,以保護納稅人。
㈢查民眾於納稅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詢繳稅之相關清單,與透 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時個人資料一致,使用二維條碼或網路 報稅只是方式不同,二者所得資料來源、內涵均是稅務機關 所提供,並無差異,爰應予同等之免罰待遇始為合理。原告 基於對政府之信賴,依據稅捐機關電腦查詢結果所提供之資 料,申報所得稅,絕無故意短報之犯意,若僅針對不諳網路 申報作業之人民,施以懲罰性之罰鍰,有違公平正義。 ㈣又各項所得、利息、股利、保險扣除額、捐贈免稅額等報稅 憑證繁多且發放時間不一,或有郵件遞送,或有人工轉發, 向稽徵機關申請提供報稅清單,係考量稅捐稽徵機關擁有較 大之權利及設備,可彙集企業、金融機構等資訊,以避免遺 漏或短漏之情事,爰稅務機關運用國家廣大資源,有義務及 責任提供民眾詳盡正確之資料,若提供之資訊有疏漏,即應 就有利人民之法律予以合理適用,而非予以限縮解釋,獨厚 網路使用者,對使用二維條碼者認定有過失,實有待商確。 ㈤再者,政府存在之目的是服務人民,人民賦予政府(稅捐稽 徵機關)擁有較大的權利及設備彙集企業、金融機構等資訊 提供民眾相關資料以利申報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未能善盡職 責提供完整資訊,卻以不對等之單方面聲明「其所提供資料 僅供參考」,意圖規避責任,究責資訊不對等之人民,且施 以懲罰性之罰鍰,嚴重傷害政府服務人民之天職。況且原告 收到補稅通知後即繳納完畢,政府財政稅收並未短收,被告 實無必要再對原告處以罰鍰。
㈥至被告雖辯稱原告未提供之所得730,100 元,係原告之薪資 所得,且金額甚鉅,原告當無不知之理云云,惟原告因工作 繁忙,對財務收支並無記載之習慣,為避免漏失,方每年向 被告查詢所得,被告僅以個人之經驗及主觀意見,逕為不實 之指控,實難令人信服。
㈦綜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原告需再補繳97年綜合所得稅159, 050 元,依規定原告業已補繳完畢,克盡國民應納稅之義務 ;其中短報所得實非原告之過失,乃係基於對政府所提供資 訊之信賴,基於政府施政之公平及信賴保護原則,被告應比 照網路申報所得稅者,廢棄本件罰鍰之處分等情。 ㈧聲明求為判決:撤銷97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處分。四、被告抗辯則以:
㈠按「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應處罰



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透過 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 ……。」,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又「納稅義務人利用本要點規定之電子憑證查詢 、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 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 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 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為行為時綜合所得 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參、㈢所規定。
㈡查本件原告97年度既有系爭取自健策公司薪資所得730,100 元、本人、受其扶養親屬施佳雯施佳維薪資、利息所得計 4,828 元,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尚非待稽 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責任;況原告97 年度對系爭取自健策公司薪資所得之金額,乃其自身最為明 瞭,該金額甚鉅,當無不知之理,既已取得系爭所得730,10 0 元,即應依規定據實辦理結算申報。次查,綜合所得稅係 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向稽徵機關查詢之所得資 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原告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且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載明:「您所 查詢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 ,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 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原告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核有過 失,從而被告以原告怠於善盡注意義務,既有系爭所得而未 依規定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自難卸免過失漏報之責任,自應 論罰,尚難以查調所得資料有誤,主觀自認無漏報之故意為 由,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冀邀免罰,乃審 酌違章情節,按其所漏稅額159,050 元處0.2 倍罰鍰31,810 元,實已考量原告之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依首揭規 定,原處罰鍰並無違誤。
㈢至原告請求比照網路申報免罰乙節,查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 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 結算申報,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之所得 者,免予處罰,而原告97年度係採二維條碼方式辦理結算申 報,有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書可稽,並不符合該 減免處罰標準之相關減免處罰規定,所訴核不足採。 ㈣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兩造之爭點為被告以原告漏報系爭所得,且原告係採二維條 碼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核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



規定之適用,按所漏稅額處0.2 倍罰鍰,是否適法有據之問 題。
六、經查:
㈠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 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 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 月1 日起至5 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 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 ,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 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納稅義務人已 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 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 倍以下之罰鍰。 」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5條第1 項前段、第71條第1 項前段及 現行同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綜合所得稅納稅 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 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符合下列情形:㈠屬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 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 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 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㈡屬納稅義務人依 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 提供之所得資料。……」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 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納稅義務人利用本要點規定 之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 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 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 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 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行 為時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參、㈢亦定有明文 。
㈡本件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查獲漏報取自 健策公司薪資所得730,100 元、本人、受扶養親屬施佳雯施佳維薪資、利息所得計4,828 元,併課核定原告當年度綜 合所得總額5,588,791 元,補徵應納稅額159,050 元,並按 所漏稅額159,050 元處0.2 倍之罰鍰計31,810元。原告就罰 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等情 ,有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二維條碼)申報書、核定通知書



、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裁處書等 資料附原處分卷內可稽。原告不服被告原處分,並以如上揭 主張為爭執。則本院應審究者乃被告以原告漏報系爭所得, 據以科處罰鍰,是否適法有據之問題。
㈢查本件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系爭取自健策 公司薪資所得730,100 元、本人、受其扶養親屬施佳雯、施 佳維薪資、利息所得計4, 828元乙節,為其所不爭,復有上 揭所得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原處分卷可按,自堪信為真正 。則原告及其受扶養親屬既有上揭所得,原告為納稅義務人 ,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尚非待稽徵機關通 知或收到扣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責任;況原告97年度對系 爭取自健策公司薪資所得之金額,乃其自身最為明瞭,該金 額甚鉅,當無不知之理,其既已取得系爭所得730,100 元, 即應依規定據實辦理結算申報,原告主張短報非其過失云云 ,顯難認為可採。
㈣次查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 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且綜合所得稅係 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有所得即應課稅, 為所得稅制之基本原則,是取有應稅所得者即應誠實申報,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自應注意使之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 ,至於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 報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仍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 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復參以97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亦載明:「您所 查詢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 ,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 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等語,有該參考清單附原處分卷可按(參見原處分卷第 9 頁),原告自應就其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負注意義務,且此 亦非原告所不能注意。查原告於97年度有領受系爭所得,且 有收到系爭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等情為其所不爭,即已 知悉其有系爭所得甚明,自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 報,然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縱非故 意,然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核有過失,仍屬可責, 自應受罰。原告尚難僅以主觀自認無漏報之故意而得排除其 誠實申報之義務,冀邀免罰。
㈤至原告主張民眾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 清單,與透過網路申報所得資料一致,使用二維條條碼或網 路辦理結算申報,只是方式不同,二者所得資料來源、內涵



均是稽徵機關所提供,應比照網路申報免罰始為合理云云。 然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規定,納稅義 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扣繳 憑單、股利憑單之所得者,免予處罰。茲查本件原告97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二維條碼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有 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書附原處分卷可稽,並非透 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核與首揭稅務違章案件減免 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免罰情形不符,尚無免罰 之適用。又網際網路申報方式乃鼓勵民眾以此申報方式,節 省稅賦成本乙節,據被告陳明在卷,核與二維條碼申報方式 確有不同,原告主張其應同等免罰待遇云云,核屬於法無據 ,委不足採。
㈥從而,被告以原告怠於善盡注意義務,既有系爭所得而未依 規定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自難卸免過失漏報之責任,自應論 罰,尚難以查調所得資料有誤,主觀自認無漏報之故意為由 ,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冀邀免罰,乃審酌 原告違章情節,按其所漏稅額159,050 元處0.2 倍罰鍰31,8 10元,實已考量原告之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經核並 無違誤,亦無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 自屬有據。
㈦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論旨,並非可採。本件被告所為原處分 ,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 及個人主觀之見解,訴請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為簡易事件,依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不經 言詞辯論為判決。
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及陳述,核與本件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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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