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0年度,80號
TPBA,100,簡,80,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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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漢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達之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蔡秋吉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
12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9004674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 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 訟金額不逾新台幣4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鄭淑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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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