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8041號
TPEV,99,北簡,8041,2011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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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041號
原   告 盧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繼濂陳威伸張香君朱棋景胡理准、蔡
雅玲、林洋宏及李春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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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