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041號
原 告 盧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繼濂、陳威伸、張香君、朱棋景、胡理准、蔡
雅玲、林洋宏及李春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