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8號
上 訴 人 邱輝雄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9
年度北簡字第18288 號返還會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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