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2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月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茂洋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