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八五八號
原 告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碳烤之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一元,應
繳裁判費二千二百三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二千一百九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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