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
原 告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
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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