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來助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永藤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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