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87號
TPEV,100,北補,87,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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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來助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永藤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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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