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3302號
TPEV,100,北簡,3302,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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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302號
原   告 錸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依上開規定,原 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又原告起訴未檢附合約書等證物,應一併提出,附此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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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