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852號
原 告 全球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生
訴訟代理人 余瑞達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美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一百十五萬八千四百九十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
二千四百八十四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四千九百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七千五百八十四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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