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813號
TPEV,100,北簡,2813,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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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813號
原   告 白木水
訴訟代理人 王良正
複代理人  陳映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慧陳冠池許瑞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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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