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811號
原 告 彭建誌
法定代理人 彭金火
施秀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照恩、林展輝及盧珮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