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8737號
TPEV,90,北簡,8737,20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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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七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重棋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林嘉賢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七三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本票債權因非其所簽發而對原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裁定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諭知原告當庭簽名二十篇與本票原告及原告平時簽名相互比對結果互有差異,被告所辯:當初有對保等語自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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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