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621號
TPEV,100,北小,621,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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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詹富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叁拾捌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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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