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11號
原 告 蔡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