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580號
TPEV,100,北小,580,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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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胡慧莉
被   告 源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積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胡慧莉源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叁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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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