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胡慧莉
被 告 源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積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胡慧莉、源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叁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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