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536號
TPEV,100,北小,536,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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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黃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 提約定條款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亦有戶 籍資料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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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