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306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被 告 林晴玟原名林思妤.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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