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64號
原 告 陳映嘉
被 告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瓊英巷8弄19之1號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