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91號原 告 黃瑞桐訴訟代理人 龔昭仁被 告 蔡秀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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