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方湘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0759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湘如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2日下午6時00分。(二)地點:臺北市○○區○○街50號7樓之27。(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2,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即男客楊文定之證述。
(四)扣案現金2,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2,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 ,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