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三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
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陸佰柒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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