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2734號
TCEV,99,司中調,2734,201103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2734號
聲 請 人 黎孝儒
      羅翊菁
相 對 人 陳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 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28日以99年度司中調字第273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1/1頁


參考資料